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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村仅能够通行摩托车的便道是否列入“道路”范围?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02月08日作者:lx

乡村仅能够通行摩托车的便道是否列入“道路”范围?

(公安部交管局  2005年)

 

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交警大队董跃贵同志问:我县地处山区,多有路宽仅够摩托车通行而无法满足汽车通行的乡村便道,此类便道是否属于“道路”范畴,其与道路的平面交叉是否属于交叉路口。

 

答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解释“‘道路’,是指公路、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,包括广场、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。”过去乡村自建公路因属于非公路养护部门列养而排除在道路之外的,现在将其列入“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”范围内。但我们认为应当以通行汽车的路为限,乡村仅能够通行摩托车的便道不应列入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的“道路”范围。

 

对乡村便道上发生的交通事故,按路外事故处理和统计。

 

乡村便道与道路交叉口的车辆通行原则,可以适用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但注意应当适用第三项规定(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)而非第二项规定(没有交通标志、标线控制的,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,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)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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